律師娘 林靜如:2人走不下去,不是誰「錯了」,而是 有一方「變了」…

 

(圖片來源)

 

作者:律師娘 (林靜如)

 

當年,他傾盡所有積蓄買下了一只婚戒。

那只樸拙無雕飾的金戒指,

細細亮亮的一圈,

圈住了我當時還白皙光滑的無名指,

也圈住了我的金色年華。

 

最近我偶爾會想,

那時候我是不是應該聽父母的話

選擇另外一個他?

 

不過,另一個他也可能

會帶來另一種失望吧!

 

(請繼續往下閱讀…)


 
 
 

 

20年的歲月,

我們一起經歷 太多事情…

將近二十年的歲月不算短,

但我清楚記得跟他一起經歷的

每一件美麗與哀愁:

第一次創業,新辦公室的落成茶會;

第一次被銀行追著軋三點半;

第一次拿到足以餵飽我們一年的訂單;

第一次被客戶倒帳,面臨公司解散的危機……

過去的一幕幕像是舊時代的電影,

在我面前慢速播放著。

 

發生過的並不會消逝,

只是轉化成為別的形態,

就像雪化成水回到了天上,

即使你看不見或甚至不承認,

都無法改變它存在的事實──

「什麼樣的事實?」

 

我跟他相處的每一刻,

即使他忘了,但一定存在

就是我跟他之間連結的每一刻啊!律師娘。

為我套上戒指的那一刻;

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的那一刻;

我在產房內筋疲力盡,

他在產房外抱著初見人世的大女兒的那一刻;

看見小兒子在畢業典禮上領獎的那一刻;

牽手走進我們第一間新居的那一刻……

 

那些感動,即使他說他忘了,

但我相信確確實實還是存在

他記憶裡的某個儲藏櫃中,

只是他選擇了不打開。

 

然而,再怎麼鎖著閉著,

回憶就會消失嗎?不會的。

回憶沒有保存期限,

只是不再被擁抱而已。

 

男人忘記想忘的,

女人記得想記的

我呢?和他之間的每一件回憶,

我都分門別類摺得整整齊齊,

一拉開抽屜,

就全部清清楚楚地羅列在眼前。

 

我想,或許這就是男人跟女人的差別吧!

男人忘記想忘的,女人記得想記的,

而很多時候居然重合在一起,

於是我們會以為是誰弄錯了。

其實誰都沒錯,而是有一方變了。

 

「那不一定,通常我們家先忘的是我太太。」

哈!那律師娘很幸運,

通常記憶力不好的人比較快樂,

痛楚也會少幾分。

可惜我沒這麼幸運,大律師。

 

(圖片來源: odayschristianwoman)

 

我和他 沒有舉行婚禮,

但當時法律規定:結婚需公開儀式

我記得很清楚,

我和他沒有舉行過婚禮,

這是在我爸媽跟我說要嫁就自己負責,

婚禮不用找他們主持之後,

我和他共同做出的浪漫決定。

 

律師說:

「可是,依修正前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:

『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

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。』

但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,

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已經修正為:

『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

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』

 


 
 

「也就是說,民法是從民國九十六年以後

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,並於隔年生效。

你們是在十幾年前結婚,

就必須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要件,

否則結婚是不成立的。」

 

我只是一廂情願

把他的下跪求婚 當成儀式

律師,其實我當年也曉得「儀式婚」是什麼意思,

我只是把他的下跪求婚當儀式,

天、地當證人,

有什麼比天地為證更昭然的嗎?

當然,我明白這是自己的一廂情願,

然而,他更心知肚明

我們之間那曾經無所謂的瑕疵。

 

他為了離開我,可以請求法院

確認婚姻關係「不存在」

所以,在他自認無法以離婚開始他的全新人生後,

只好使出這樣的殺手鐧。

因為他知道我不會同意放手的,

早在他為我套上婚戒時,

我就認定了他是一輩子的依靠,

即使這些年,他早出晚歸,

甚至明目張膽地展示著新歡,

他太了解我了,

知道我怎麼可能會願意為此跟他對簿公堂,

這樣的柔軟,造就了他的無後顧之憂,

也造就了他的肆無忌憚。

 

律師說:

「依民法第一○五二條第二項的規定,

夫妻之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,

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

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

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他因為知道是自己有外遇在先,

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一定會被駁回,

所以另闢蹊徑,

改成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,

很遺憾,你這部分恐怕一定會敗訴。」

 

 

我一直等他有天

可以把回憶找回來

其實我早就有心理準備了,

我只是一直在等待,

期待他有一天不小心打開抽屜,

所有的感動都會一一回來。

然而,我恐怕等不到了。

就像律師說的。

 

 

 

共同的回憶、生活是真的,

但承諾,卻是「假的」…

我記得第一次開庭時,

法官在庭上用近乎同情的口吻,

輕輕地提醒我,

如果提不出公開儀式的證據跟當時的兩位證人,

他就不得不宣示我們多年來

實質存在的婚姻「確實不存在」。

 

律師娘,你說這可不可笑?

我們有婚戒為憑、天地為證,甚至,

我們都攜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了,

孩子是真的,共同生活是真的,

逐漸茁壯的經濟實力是真的。

承諾,卻是假的。

 

(圖片來源: chiesiscilla)

 

在七千多個日子的相濡以沫後,

他說,這些都不存在。

他怎麼說出口?

我努力思考了很久才終於想通──他只是忘記了!

我應該做的就是提醒他,一切都是真實存在的!

所以我請他把婚後共同努力產生的財產一半交給我,

如果感情是假的,起碼錢是真的。

 

律師說:

「依民法第一○五八條規定,

夫妻於離婚時除取回其結婚

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外,

如有剩餘,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。

 

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

第一項明定在婚姻無效之情形準用之。

意思就是說,

即使結婚被法院宣告無效,

一樣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。」

 

怕被遺忘,所以總是努力創造,

不被遺忘的價值…

沒錯,這就是我要的,

既然無法挽回他的心,

就讓我割下他的一塊心頭肉吧!

讓他記得,我在他的生命中,

是他無法抹滅的存在。

律師娘,你能懂我的心意嗎?

 

「或許吧。人總是害怕被遺忘。

怎麼創造不被遺忘的價值是大多數人

一生汲汲營營的功課,

惟繫於善,無關對錯。」

 

本文 擷取自:

轉身的幸福:律師娘×愛情辯護

作者:林靜如 出版社:寶瓶文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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