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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律師娘 (林靜如)
當年,他傾盡所有積蓄買下了一只婚戒。
那只樸拙無雕飾的金戒指,
細細亮亮的一圈,
圈住了我當時還白皙光滑的無名指,
也圈住了我的金色年華。
最近我偶爾會想,
那時候我是不是應該聽父母的話
選擇另外一個他?
不過,另一個他也可能
會帶來另一種失望吧!
(請繼續往下閱讀…)
20年的歲月,
我們一起經歷 太多事情…
將近二十年的歲月不算短,
但我清楚記得跟他一起經歷的
每一件美麗與哀愁:
第一次創業,新辦公室的落成茶會;
第一次被銀行追著軋三點半;
第一次拿到足以餵飽我們一年的訂單;
第一次被客戶倒帳,面臨公司解散的危機……
過去的一幕幕像是舊時代的電影,
在我面前慢速播放著。
發生過的並不會消逝,
只是轉化成為別的形態,
就像雪化成水回到了天上,
即使你看不見或甚至不承認,
都無法改變它存在的事實──
「什麼樣的事實?」
我跟他相處的每一刻,
即使他忘了,但一定存在
就是我跟他之間連結的每一刻啊!律師娘。
為我套上戒指的那一刻;
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的那一刻;
我在產房內筋疲力盡,
他在產房外抱著初見人世的大女兒的那一刻;
看見小兒子在畢業典禮上領獎的那一刻;
牽手走進我們第一間新居的那一刻……
那些感動,即使他說他忘了,
但我相信確確實實還是存在
他記憶裡的某個儲藏櫃中,
只是他選擇了不打開。
然而,再怎麼鎖著閉著,
回憶就會消失嗎?不會的。
回憶沒有保存期限,
只是不再被擁抱而已。
男人忘記想忘的,
女人記得想記的
我呢?和他之間的每一件回憶,
我都分門別類摺得整整齊齊,
一拉開抽屜,
就全部清清楚楚地羅列在眼前。
我想,或許這就是男人跟女人的差別吧!
男人忘記想忘的,女人記得想記的,
而很多時候居然重合在一起,
於是我們會以為是誰弄錯了。
其實誰都沒錯,而是有一方變了。
「那不一定,通常我們家先忘的是我太太。」
哈!那律師娘很幸運,
通常記憶力不好的人比較快樂,
痛楚也會少幾分。
可惜我沒這麼幸運,大律師。
我和他 沒有舉行婚禮,
但當時法律規定:結婚需公開儀式
我記得很清楚,
我和他沒有舉行過婚禮,
這是在我爸媽跟我說要嫁就自己負責,
婚禮不用找他們主持之後,
我和他共同做出的浪漫決定。
律師說:
「可是,依修正前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:
『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
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。』
但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,
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已經修正為:
『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
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』
「也就是說,民法是從民國九十六年以後
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,並於隔年生效。
你們是在十幾年前結婚,
就必須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要件,
否則結婚是不成立的。」
我只是一廂情願
把他的下跪求婚 當成儀式
律師,其實我當年也曉得「儀式婚」是什麼意思,
我只是把他的下跪求婚當儀式,
天、地當證人,
有什麼比天地為證更昭然的嗎?
當然,我明白這是自己的一廂情願,
然而,他更心知肚明
我們之間那曾經無所謂的瑕疵。
他為了離開我,可以請求法院
確認婚姻關係「不存在」
所以,在他自認無法以離婚開始他的全新人生後,
只好使出這樣的殺手鐧。
因為他知道我不會同意放手的,
早在他為我套上婚戒時,
我就認定了他是一輩子的依靠,
即使這些年,他早出晚歸,
甚至明目張膽地展示著新歡,
他太了解我了,
知道我怎麼可能會願意為此跟他對簿公堂,
這樣的柔軟,造就了他的無後顧之憂,
也造就了他的肆無忌憚。
律師說:
「依民法第一○五二條第二項的規定,
夫妻之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,
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
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
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他因為知道是自己有外遇在先,
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一定會被駁回,
所以另闢蹊徑,
改成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,
很遺憾,你這部分恐怕一定會敗訴。」
我一直等他有天
可以把回憶找回來
其實我早就有心理準備了,
我只是一直在等待,
期待他有一天不小心打開抽屜,
所有的感動都會一一回來。
然而,我恐怕等不到了。
就像律師說的。
共同的回憶、生活是真的,
但承諾,卻是「假的」…
我記得第一次開庭時,
法官在庭上用近乎同情的口吻,
輕輕地提醒我,
如果提不出公開儀式的證據跟當時的兩位證人,
他就不得不宣示我們多年來
實質存在的婚姻「確實不存在」。
律師娘,你說這可不可笑?
我們有婚戒為憑、天地為證,甚至,
我們都攜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了,
孩子是真的,共同生活是真的,
逐漸茁壯的經濟實力是真的。
承諾,卻是假的。
在七千多個日子的相濡以沫後,
他說,這些都不存在。
他怎麼說出口?
我努力思考了很久才終於想通──他只是忘記了!
我應該做的就是提醒他,一切都是真實存在的!
所以我請他把婚後共同努力產生的財產一半交給我,
如果感情是假的,起碼錢是真的。
律師說:
「依民法第一○五八條規定,
夫妻於離婚時除取回其結婚
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外,
如有剩餘,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。
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
第一項明定在婚姻無效之情形準用之。
意思就是說,
即使結婚被法院宣告無效,
一樣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。」
怕被遺忘,所以總是努力創造,
不被遺忘的價值…
沒錯,這就是我要的,
既然無法挽回他的心,
就讓我割下他的一塊心頭肉吧!
讓他記得,我在他的生命中,
是他無法抹滅的存在。
律師娘,你能懂我的心意嗎?
「或許吧。人總是害怕被遺忘。
怎麼創造不被遺忘的價值是大多數人
一生汲汲營營的功課,
惟繫於善,無關對錯。」
本文 擷取自:
《轉身的幸福:律師娘×愛情辯護》
作者:林靜如 出版社:寶瓶文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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