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要修改勞基法?行政院擬新制,一例一休加班費這樣算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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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未落實周休二日,
提出勞基法修正草案,
希望用工時安排、工資成本兩個面向,
降低雇主在休息日要求員工上班的意願。

在工資成本方面,勞基法24條原本規定,
休假日出勤工資前2小時,
工資增加1/3(0.67),現在則是增加1又1/3。
等於每加班1小時,
除了原本1/3的加班費外,
還可以多拿1小時的時薪。

為什麼要修改勞基法呢?

繼續往下看…

 


 
 
 

行政院發言人、勞動部長郭芳煜、
勞動部次長郭國文29日舉行記者會,
對外說明落實周休二日制的勞基法修法草案內容。

為落實周休二日,並讓勞資雙方滿意,
將配套修改勞基法第24條
加班費工資計算方式;
第36條每7日應有1日例假日、1日休息日;
第37條將國定假日達成全國一致的目標。

在調整加班費部分,
原條文是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者,
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增加1/3、2小時以上者,
工資增加2/3。

修法後,休息日出勤工資,2小時內者,
給予平日每小時工資的1又1/3倍薪水;
第3小時起,給予1又2/3倍的薪水。
工作4小時內以4小時計、
8小時內以8小時計、12小時內以12小時計。

也就是說,
修法後加班費變成買一送一

從1/3,變成1又1/3,
加班1小時就多了1個小時的加班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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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舉例指出,某勞工月薪3萬6000元,
1日薪水平均1200元,每小時工資150元,
該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8小時。

依原法規規定,
前兩小時加班費為 150X1/3X2=100元、
後6小時加班費為150X2/3X6=600元,
當日加班費為700元。

修法後,
前兩小時加班費為150X1(1/3)x2=400元、
後6小時加班費為150X1(2/3)x6=1500元,
當日加班費共為1900元。
修法前後加班費差距相當巨大。
 


 
 
 
郭國文強調,落實每周工時40小時後,
每年比雙周84小時少了104個小時的工時,
等於13個休假日,
因此有充分條件去調整7日國定假日。

勞動部說明推動周休二日的修法裡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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